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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应急〔2020〕60号)

发布日期:2020-09-23 来源:应急管理局

 

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号)和国务院“放管服”、“互联网+服务”、“互联网+监管”的工作要求,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特印发本通知。

一、工作原则

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备案范围和分级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中央驻豫企业和省管企业的集团公司总部的应急预案,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中央、省属驻峡、市管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辖区内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其他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备案流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1.申请单位在“河南政务服务网”提出备案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接受应急预案申请材料。

3.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急管理部门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备案范畴或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日内一次告知。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材料受理后,应急管理部门2日内完成核对。

5.核对完成后,应急管理部门1日内作出备案决定,逾期不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备案:

(1)准予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表,1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2)不予备案。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备案,1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6.办结、立卷、归档。

四、申请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3.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五、工作要求

(一)预案编制

应急预案编制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编制。

(二)预案评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三)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的;

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重新备案

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修订,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五)预案演练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权限,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六)其他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煤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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