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有效、有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有效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第六条 鼓励利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提升应急预案制定、管理和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部门建议或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九条 应急预案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各部门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内容。
第十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部门或单位牵头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应急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应急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及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五)责任明确,分工具体;
(六)内容完整,表述准确;
(七)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部门或单位负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严谨。一般包括以下步骤:组建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编写应急预案、征求意见、专家评审、演练应急预案、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组长应当由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在应急预案中承担职责的部门或单位熟悉业务的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危险源,调查、登记和评估危险区域情况;分析本管辖区、本部门内可能涉及的地理特征、财产、基础设施、人口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清楚本管辖区、本部门内现有的应急资源、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可能帮助提供的应急资源、短缺的应急资源,并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弥补短缺应急资源的方法和措施,保证需要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获取资源。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术语使用应当与上级应急预案保持一致。应急预案的目录应当简短、全面,便于查找。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包括相关部门或单位联络人员和通讯方式、风险隐患分析材料、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反馈意见。
应急预案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第十七条 内容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密级。非整体涉密的应急预案,要明确涉密内容和非涉密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九条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如下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一)应急预案送审稿;
(二)编制工作说明;
(三)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审批单位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第二十一条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无涉密内容的应急预案简本。
第五章 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定期或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应急管理形势的变化、应急预案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周期不超过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修订应急预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或职责已调整;
(三)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
(四)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其他内容的修订,修订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变动情况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通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被其他应急预案替代或适用条件不复存在时,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废止,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重点。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或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演练规划,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确保应急预案中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安排得到检验。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演练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