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 其他文件 >正文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3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豫应急办〔2021〕10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省应急厅制定了《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9日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

  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规范我省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鉴定和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并邀请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鉴定和安全可靠性论证。省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应科院)负责具体工作实施,所需专家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包括:

  (一)采用的化工工艺为国内首次使用;

  (二)采用的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方案为国内首次采用;

  (四)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或催化剂变更造成工艺控制参数发生重大变化等重大变更的;

  (五)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六)省外已经组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可靠性论证,尚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五条企业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安全可靠性论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提供小试、中试报告和工业化试验报告;

  (二)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或省级以上技术查询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三)相关工艺技术说明;

  (四)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特殊设备说明;

  (五)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商、技术支撑机构、专利权人编写);

  (六)技术支撑机构出具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企业提交完整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后,应首先对是否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进行鉴定。

  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应当在5日内向企业退还申请文件资料并出具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鉴定意见书。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七条安全可靠性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

  (五)专家组成员5至7人,必要时应聘请国家级专家或外省专家。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论证工作应组织工艺、设备、电气、自控、安全方面的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论证。

  第八条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修改完成后,需经专家签字确认,并于5日内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九条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论证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拟采用化工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及其安全风险提出论证意见。

  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文件资料。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专家组成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鉴定意见(示例)

  2.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示例)

  3.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示例)

2021年-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