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的通知(三安全监管〔2017〕5号)
三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安全监管〔2017〕5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专业组:
新修订的《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0日
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组是三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管理的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专家组建设和联络服务工作,制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和相关政策。
第四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受市安全监管局指派或有关单位的聘请,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和技术攻关,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工作建议等。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所在部门和单位应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保证专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必要的经费。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可优先取得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执业资格。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由市安全监管局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活动和主要业绩等;
(五)审定专家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专家组的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推荐;
(二)政策法规科从推荐名单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提交有关领导复核同意;
(三)市安全监管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由政策法规科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专家组成员应将专家聘书交回政策法规科。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执行上级指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二)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聘书;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并报送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
(五)完成市安全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聘书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同意。
第十五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根据专家组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家组应当于每年1月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
第十八条 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有关专家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提供并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由政策法规科召开的专家组工作会议、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专家执行政策法规科指派的任务,所需费用由任务部门承担,参加有关会议的费用由专家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加事故调查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政策法规科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规则,设立本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各地专家组成员不得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重复。各地可直接聘请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按程序聘用,列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市局按专业领域成立专家组、建立专家库,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专家职责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挥专业所长,履行聘用职责,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二)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制订及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
(三)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
(四)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等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等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七)参与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经验交流活动,负责总结梳理各自单位先进经验和优势安全技术,指导同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自觉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四)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服务对象实际情况。
第六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委托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在执行任务时遇到事故隐患较大、危险性较强紧急情况时,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处理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紧急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专家应每年度至少提出一份对本专业领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局。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综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职业卫生专业组。
第十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
(二)掌握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发展状况;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较高业务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原则上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处置隐患及救援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在复杂环境下开展工作;
(六)专业特长突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经验丰富,近两年多次参与市局执法及相关工作,不具备中级职称的人员,由业务监管科室提出、主管局长批准,可破格进入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
(二)市局相关业务科室推荐;
(三)填写专家登记表,附毕业证、职称证、科研成果,个人简历及熟悉专业、岗位和特长;
(四)市局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聘任;决定聘任的,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 市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可临时增补专家。新增补专家要满足本办法第十条之要求并按照第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需要专家时,必须从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四条 专家不能满足要求或需要我市专家回避时,优先从省局安全生产专家库抽取或从兄弟地市专家库调用。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交所需专家专业、数量和工作时间;
(二)由市局相关业务主管局长从专家库中结合专业需要随机抽取;
(三)专家确定后,将专家名单(一式三份)分别保存于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和专家管理科室。
第十六条 专家执行任务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如受到邀请,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期限内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的,专家提出申请,由专家使用单位主管局长另行抽取。
第十八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使用安全生产专家时,须向市局专家管理科室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前,应通知有关企业,鼓励企业聘请专家进行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 市局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专家可适当作出调整: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作为专家组成员的;
(二)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安排专家工作专项经费,以下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一)参与制定安全发展规划、专项检查、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
(二)参加执法检查、隐患排查等活动;
(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活动。
(四)参加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需要从专家工作经费中支取费用的,由专家使用单位列出使用数量、时间和费用总数,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技术管理、咨询、隐患排查等服务活动时,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局每年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据专家参与指定活动的次数、完成任务的质量、科研成果水平、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的价值、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各专业监管科室每年度12月31日前提出专家考核结果建议,报专家管理部门进行汇总,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二十五条 市局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局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记入专家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领域有理论创新,能够帮助安监部门改进监管方式方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
(二)开展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研究,科研成果国内领先,能够提高某行业安全本质水平的;
(三)参加许可证和“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执法时发现企业重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对事故抢险救援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参与事故调查期间,能够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迅速进行事故定性,查清事故原因的;
(六)年度考核优秀的。
第二十八条 表彰方式
(一)全市通报表扬;
(二)推荐担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组专家;
(三)根据贡献大小,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发现两次以上予以解聘:
(一)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二)与受指派任务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认真,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四)泄露执行任务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
第三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许可证审查中,做出虚假结论的;
(二)在执行任务时收受贿赂,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在执行聘用任务时,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市局及时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专家库成员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关心安全生产专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取得安全生产领域执业资格时优先考虑。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保证活动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印发的《三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聘任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