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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 会商研判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三门峡市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制度》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门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门峡市减灾委员会

                                     2023年4月26日



三门峡市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 风险会商研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和 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多方参与、覆盖安全生产  和自然灾害多行业(领域)的风险会商研判机制,常态化、规范 化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形势会商研判工作,提升风险早  期识别评估、监测预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安 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包括综合风险分析会商和行业(领域)风险分析研判。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 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坚决防范化解 重大风险,坚持预防为主、协同联动、综合施策、高效科学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全力防控重大风险。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评估工作以甘棠政务办公服务 系统、企业微信、传真、邮件等方式为依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信息共享和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联动处置。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评估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予公开的数据、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和报送流程,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密。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三门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 公室、三门峡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森 林防灭火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 部),以及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行业(领域) 重点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类组织实施,协同推进落实自然灾害 和安全生产风险会商研判工作。原则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减 灾委办公室根据各自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开展综合风险分析会 商。市安委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重点单位,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采取一定形式组织实施本行业

(领域)风险分析研判。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各自的灾害事故风险会商研判制度。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组织研判一次辖区 重大安全风险,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每个月至少组织研判一次本辖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每月至少研究分析一次辖区安全 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形势,特殊时期和重点时段要增加研判 频次,要按照属地职责抓好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群死群伤等突发事件风险研判内容的针对性,结合本领域特点和季节特征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进行客观、全面、准确的研判预测,并制定 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根据研判存在的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提前做好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条 各村(社区)每月至少组织研判两次辖区安全生产 和自然灾害风险研判,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及“两会”等重  要假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及时研判,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自 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作(村)社区风险隐患地图, 地图标示风险危险类型、强度或等级、风险点或隐患点的时间、空间分布及名称等信息。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每月至少组织研判一次本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对照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主  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行业(领域)风险分析研判,对本  行业(领域)、本单位可能引发事故(事件)的风险隐患、发展 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开展分析研判,提出防范救援措施和工作建议,发布研判预测结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风险点建立研判机制, 每月至少组织研判一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要明确风 险点查找,全面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领域、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 分析研判,形成分析研判报告并根据风险点底数建立整改台账, 最大程度减轻和避免各种安全生产、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第三章会商机制

第十三条 会商分为例行会商和临时(紧急)会商。

(1)例行会商。 例行会商分为重点时段会商、季度会商、 年度会商,例行会商可以合并举行。重点时段为元旦、春节、国 庆及“两会”等重要假日、重大活动,特别是“七下八上”防汛 关键期、森林防火紧要期。会商重点为汇总分析近年同期发生情 况、风险存在因素,现阶段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事件 发生可能性、发展趋势、可能形成的程度及规模、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事故风险和防范化解措施建议等。

( 2 ) 临时(紧急)会商。临时(紧急)会商是指发现重要 灾害险情或发生(预计将发生)严重灾害时临时发起的专题会商。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或有关涉灾部门建议,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各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或紧急程度组织开展临时(紧急)会商。

第十四条 临时(紧急)会商主要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 个阶段。事前组织临时(紧急)会商,主要包括监测信息通报, 风险研判及趋势分析,研究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等内容;事中组 织抢险救援会商,主要包括事故灾害趋势分析、抢险救援方案拟 定、救援力量调动组织、救灾保障统筹部署等内容;事后组织灾 情会商,主要包括核定灾情,分析灾区形势和需求,制定生活救助、灾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化品、非煤矿 山、工贸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研判,提出防范重点,承担安委会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会商综合协调、编制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形势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工信部门组织开展煤矿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研判,提出防范重点,编制煤矿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形式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天气变化和人流车流集 中时段,组织开展风险研判,发布安全提醒,采取必要的限行、限流等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发改、公安、住建、城管、卫健、交通、商 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编制本行 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形式分析报告;特别要聚焦燃气、经营 性自建房、建筑施工、城市公园、大型商超及沿街商铺等领域开展研判,找出风险点,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旅游、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研判 景区、商场、酒店等存在的安全风险,编制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形式分析报告,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分析评估, 分析预测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其可能影响范围、损失和防范应对建议等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领域风险形式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干旱、洪涝、风 雹、低温冻害、病虫害等灾害灾情评估,分析预测农业灾害发生 可能性及其可能影响范围、损失和防范应对建议,编制农业灾害领域风险形式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河务等部门要组织开展河流、水库等水情旱情分析评估,分析预测水情旱情发生可能性及其可能影 响范围、损失和防范应对建议,编制水利、河道灾害领域风险形式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分析评估, 分析预测森林火灾发生可能性及其可能影响范围、损失和防范应对建议,编制林业灾害领域风险形式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 分析预测气象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其可能影响范围和防范应对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统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等级得灾害风险评估需要及时提供相应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行业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形势,及时开展风险研判,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五章成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会商牵头单位要加强综合风险会商研判,负责 会商研判的组织、协调及相关工作。根据会商需要,确定参加会 商单位,视情邀请其他单位及人员参加,组织不同形式的会商研 判;汇总分析灾害事故综合风险形势,整理形成会商成果,并以 适当途径上报、共享;协调推进落实会商议定事项;协调加强会商研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参加单位要先行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各行业(领 域)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按要求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供和通报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风险隐患、趋势预测和风险形势研判信息等;对会商研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同做好会商成果编制、共享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安委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各行业(领域) 重点单位要按照职责任务,结合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等不确定的  影响因素变化,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风险分析研判,对本行  业(领域)、本单位可能引发事故(事件)的风险隐患、发展态  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开展分析研判,提出防范救援措施和工作建议,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 行业(领域)风险分析研判的主要对象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中发现并报备的较大及以上风险信息,或具有普遍性、代表性、 倾向性、突出性的风险信息;受理投诉举报及上级交办、部门转 办事项中反映的风险信息;公共媒体、社会舆情反映的风险信息;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涉及的风险信息;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 故(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信息;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所产生的新风险等。

第三十一条 会商研判形成的并可以公开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相关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 市安委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领 域)重点单位要根据事后规律分析的经验教训,组织和指导建立 健全工作制度机制,推动安全防护工程建设,逐步完善风险防范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 导,明确责任机构,指定不少于2名风险会商研判联络员并建立 AB 角互补机制,由1名机构负责人、1-2名工作人员担任,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参加会商研判。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会商研判的必 要性、重要性,结合城市运行全过程、各环节对安全的要求,对 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控制 和监测工作,加强研究分析,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强化 信息共享、安全保密、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落实必要经费,确保会商研判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用好会商研判成果,各 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强数字化安全风险防控,跟踪风险变化情 况,对新风险、新情况及时编制安全管理标准或规范,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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